国企改革主导:从内部人转向出资人

来源于:新闻资讯 日期:2024-02-20 18:42:05 浏览:15次

  预计到2010年,中国才有望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比较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制和机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在此过程中,过于乐观的想法以及对国资委过多的责备是没理由的。

  4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引起广泛关注。我对这个新的MBO暂行规定的评论主要有四点。

  第一,暂行规定既是对2003年年底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和落实,又是补充和完善。可以说至此为止,在MBO改制一事上,国家对于产权向企业高管转让中出现的“交易性流失”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和法规体系,我们再也不能说MBO无法可依了。

  第二,暂行规定的颁布意味着中国的国企改革已由内部人主导转为出资人主导。过去,国有企业的高管因具备控制权的优势、信息的优势,因此也被称为“内部人”。由于“出资人”不到位,国有企业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不仅企业内部的日常管理、经营被内部人所控制,国有企业的改革也被内部人所控制。因此,20多年来国企改革的实践,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反映的其实是企业内部人的“权力意志”,或可称之为“内部人主导的国企改革”。

  新国资监督管理体制的建立,第一次有了专门机构对国有资产负责,国有资产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所有者”终于逐渐走向了法律意义上的“出资人”,并且通过“管人、管事、管资产”的逐步落实,使得过去企业主导型的国有产权改制不仅有了制衡的另一方,而且逐渐转向“出资人主导型”的产权改制。如果说企业高管借助MBO这种方式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乾坤大挪移”,这标志着“内部人”主导的国企改革到达极点的话,现在以有关MBO的连续三个文件的出台,以及一系列限制和规范MBO的措施的出台,中国的国企改革终于在“摸着石头过河”走过一段长长的险滩后,进入到了“出资人主导型”的国企改革时代。

  第三,暂行规定将会起到相当效果,但国资流失不太可能因此而停止。其原因,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仅包括“交易性流失”,也包括“非交易性流失”。而无论是“交易性流失”还是“非交易性流失”,本质上都是“体制性流失”。只要还大量存在着国有资产、并且法律意义上的“出资人”尚不能够做到像“职能企业家”那样去监管企业的经营管理、监管企业资产的买卖转让,就没办法避免出现“流失”。而由于MBO的禁止与限制规定,国有企业改制的进程可能会放慢,因此,避免非交易性流失的任务将变得更艰巨。

  当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初步形成,但是各级国资委要成为像“职能企业家”那样的真正的“出资人”,还有非常长一段路要走。目前,国资委除了在“管人、管事、管资产”等出资人基本权力与职能的界定上并没有完全到位,国企数量仍然太多,企业国有资产的总量仍然太过庞大,也成为阻碍监管效果完全发挥的客观障碍。比如,178家中央企业分属数十个部门,经营性资产达数万亿,国资委平均三人管一家公司,平均一人管近200亿资产,可想而知要真正管好有多大的难度。

  国有监督管理体系的改革尚在探索之中,预计到2010年,中国才有望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比较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制和机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在此过程中,过于乐观的想法以及对国资委过多的责备是没理由的。

  第四,除规范改制之外,积极探索企业国有资产的各种变革方式仍然是最重要的。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制度创新永远存在着好的制度创新和坏的制度创新两种,后者如“拉美式资本主义”以及俄罗斯的“强盗资本主义”,前者如中国过去20多年取得了重大成就的改革开放。中国要寻求好的、能令全体国民福利更大的制度创新,而不是不要改革。

  好的制度创新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帕累托改进”,即没有一点人受损的情况下有人受益的改革,另一种是“卡尔多改进”,即有人受益有人受损但收益大于损失,因此可通过补偿损失者的办法来进行的改革。

  中国改革开放之初的农村承包制改革基本上属于“帕累托改进”,所以进展顺利。

  而中国的国企改革基本上属于“卡尔多改进”,故而进展困难。对国企改革来说,不仅会出现工人下岗这样的“痛苦现象”,而且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令人愤恨的现象。

  尽管如此,包括MBO在内的国有企业改革如果能带来全社会净福利的提高,还是该在规范中积极探索。正如国资委官员强调指出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特别是价格的形成涉及多方面因素,判断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是不是真的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很复杂,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把国有产权转让等同于国有资产流失。

  发挥国资委的监管作用绝不是资产不流动。相反,必须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