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初 那个改制上市成为国企改革主流的时期(国企简史之二十五)

来源于:环球网app官方下载安卓 日期:2024-01-03 02:26:25 浏览:15次

  日前,在国资委暨中央企业党史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上,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国资委党委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组长郝鹏强调,学习党史要与学习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相贯通,要突出央企特色、突出学用结合。

  为突出党史学习的央企特色,企观国资特邀国资国企研究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剧锦文教授,帮助读者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未来的发展历史,以资读者系统了解国资国企发展沿革、国企改革脉络,进一步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

  随着大型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的逐步推进,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被陆续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些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已确定进入了长期资金市场,成为了国有上市公司。

  人们很快发现,将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公司然后挂牌上,既可解决国有企业的资金问题,也可解决国企固有的“一股独大”、治理结构不合理等诸多问题,是一个符合“激励相容”的“多赢”选择。

  于是,在国家大力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策环境下,改制上市迅速成为了这一段时期大型国有企业改革的主流。

  为了更快地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提出,通过长期资金市场重点支持处于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内的,主业突出、有发展的潜在能力,并在行业中处于领头羊的企业,特别是国家确定的1000家国有重点企业、123家公司集团、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的改制上市。

  1994年7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定要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国有公司能否上市,政府拥有最终决定权。

  按《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政府批准国有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大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的开采项目,以及必须由国家专卖的企业和行业,不进行股份制试点。

  2.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垄断性较强的行业能够直接进行股份制试点,但公有资产股在这一些企业中一定要达到控股程度。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尤其是资金技术密集型和规模经济要求高的行业,鼓励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

  1994年3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建议》进一步指出:“具有超常利润水准和垄断收益能力的国有企业一般不应列入股份制试点,以免稀释国有股权。但其中亟待转换经营机制,急需以股本方式筹集资金的国有企业,也可列入股份制试点”。

  显然,国有企业是否准许改制,政府首先考虑的是对重要产业的掌控,以及利用长期资金市场解决国有企业的资金问题,至于通过改制、上市实现企业股权的多元化,并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等问题,事实上并不是当时考虑的重点。

  国有大规模的公司通过改制走向长期资金市场,大大促进了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进程,其效果是十分明显的。

  有统计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到1997年底,国有企业改造成股份公司的已上万家,其中在上海、深圳证券市场挂牌的上市公司达到745家。

  在国家512户重点企业中,已经挂牌上市的占36%;在国家120户试点公司集团中,核心企业已经挂牌上市的占42%;在100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已挂牌上市的占48%。

  到2000年5月底的统计,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有国有股的上市公司(包括A股、B股和发了A股的H股公司)共740家,总股本为2443亿股,其中国有股1558亿股(国家股1157亿股,国有法人股401亿股),占59%。

  在当时的981家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664家,占68%;其中绝对控股的469家,占48%。到2001年底,我国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上升到903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77.8%。

  1992年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中规定:“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其中,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含现有资产折成的国有股份)。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个人股为以个人合法财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经批准,由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称为外资股。”

  1994年11月,由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又对“国有法人股”进行了界定。

  《暂行办法》指出:“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他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暂行办法》对国有企业改组设立和新设立股份公司时,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区分作了较详细规定。

  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2.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从1992年至2001年初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状况能够准确的看出,国有股权始终是长期资金市场股权结构的主体,并且还有上升态势。尽管流通A股的比重一直呈缓慢上升之势,但国家股的比重呈先降后升的变动态势,表明国有股权的控制力仍在不断提升。

  1997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为利用股票市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1997年股票发行将重点支持关系国民经济命咏、具有经济规模、处于行业排头兵地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直属总公司报送的企业一定是其直属或控股的企业”。

  政府在实践中和政策上都明确将股票市场作为了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手段。按照政府上市公司审核和市场准入的原则,符合政府产业政策支持的国有公司纷纷获得了上市资格。

  这在按行业统计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明显地反映出来。从统计数据分析来看,国家股处于绝对控股“状态”的是采掘业,国家股占到72%,比平均值高出34.5个百分点;国家股处于相对控股状态的行业包括:金属、非金属业,房地产业,合计的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业,批发和零售贸易,机械、设备、仪表制造业,石油、化学、橡胶、塑料制造业等7个行业。国家股在其余15个行业中则处于非控股状态。不难发现,这样一种行业的股本结构状态与政府市场准入的产业偏好绝大多数都是一致的。

  注:本系列文章是在剧锦文先生《国企简史》文稿基础上,由企观国资编辑压缩、改编而成。因为篇幅所限,仅采撷其要而去其详述,由此产生的表述不清晰、不完整问题,由编者负责。想完整了解,欢迎关注《国企简史》文稿相关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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