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及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来源于:环球网首页手机版 日期:2023-10-17 18:14:04 浏览:21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召开了九届六次董事会、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考虑到公司与原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的聘期已满,且其已连续多年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并聘请其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详细情况如下: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000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为33.27亿元,审计业务收入为30.74亿元,证券业务(含再审计业务)收入为13.89亿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488家,审计收费总额6.10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6家。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有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26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38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2次。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张鸣,1997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3家次。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谢静,2014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6年7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家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冠楠,202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2家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独立复核合伙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本期审计费用150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财务审计费用12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由信永中和担任,已连续4年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2019年-2022年),2022年度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由于信永中和聘期已满,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并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经公司前期调查和慎重考虑,2023年度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信永中和进行了充分沟通,公司与信永中和不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无意见分歧或未解决的事宜,信永中和对变更事宜无异议。公司对信永中和多年来为企业来提供的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工作以及辛勤的劳动表示诚挚的感谢!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友好沟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公司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2023年10月16日,公司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根据监督管理要求,审计委员会负责落实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工作,监督选聘过程,并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和能力,能够很好的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需求,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请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很好的满足公司对审计机构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并提升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赞同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九届六次董事会、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本次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召开了九届六次董事会、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和九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等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做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9月2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依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要合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3年10月12日对外披露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72)。

  4.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3年10月1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73)。

  6.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了九届六次董事会、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鉴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根据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了九届六次董事会和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做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31人调整为230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886万股调整为11,856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3,000万股调整为12,970万股。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依据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31人调整为230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886万股调整为11,856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3,000万股调整为12,970万股。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31人调整为230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886万股调整为11,856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3,000万股调整为12,970万股。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调整后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信息公开披露义务,需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以书面、传线名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九届六次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2.会议于2023年10月16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9层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监事为高志成、李娅楠,通过视频参加会议的监事为高永峰。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高永峰先生主持。

  4.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31人调整为230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886万股调整为11,856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3,000万股调整为12,970万股。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1)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10月16日为本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30名激励对象授予11,856万股限制性股票。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以书面、传线名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九届六次董事会议的通知。

  2.会议于2023年10月16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9层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为宋为兔、孙朝晖、纪玉虎、张世潮、董敏,通过视频参加会议的董事为刘宝龙、戴继锋、李永忠、李要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为兔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董事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同意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做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31人调整为230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886万股调整为11,856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3,000万股调整为12,970万股。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依据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宋为兔、刘宝龙、孙朝晖、戴继锋、李永忠、纪玉虎回避表决。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10月16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3.66元/股,向230名激励对象授予11,856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宋为兔、刘宝龙、孙朝晖、戴继锋、李永忠、纪玉虎回避表决。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财务审计费用12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费用合计150万元。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公告》。

  董事会定于2023年11月3日(星期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