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于:环球网首页手机版 日期:2024-03-22 19:50:01 浏览:21次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9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事后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第二条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为审计

  部门,确定审计委员会秘书为审计部负责人,并明确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作为日常工作机

  第二章组成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占二名且其中一名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第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及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及以

  第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

  第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三年为一届。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章第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

  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成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包括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和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一定要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

  第十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着重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

  别关注是不是真的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最重要的包含其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做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以及对公司具备拥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

  审计部门的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企业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做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一)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使用、做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

  审计委员会应该依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有关的资料,对企业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企业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

  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会引起的后果,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该依据内部审计部门出示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九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等。内部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审

  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规划和报告等。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两名以上

  委员可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由审计部门编制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须书面通知全体委员,内容有会议日

  期、地点及议题等。审计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负责收集和整理会议文件。审计部门应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

  息各位委员,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委员应认真阅读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

  第二十四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

  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会议采取一票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另外的事项。审计委员会会议

  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审计部门保存。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能采用通讯方式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一定要遵循有关法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

  司治理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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